國立政治大學照顧哲學學分學程施行細則
111年3月9日哲學系110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
111年5月2日校課程委員會通過
111年6月6日教務會議通過
條號 |
條文內容 |
說明 |
第一條 |
為培養本校學生對當前社會照顧議題有人文視野與論述能力,從而規劃實踐行動,辦理「照顧哲學學分學程」(以下簡稱本學程)。 |
設置宗旨及學分學程名稱 |
第二條 |
本學程設置學程委員會,由本學程開課教師3-5人組成,負責規劃課程、學生修習審核及師資聘任等事宜。 學程召集人由哲學系教授一人兼任之。 |
學分學程召集人與委員會組成方式 |
第三條 |
本學程重大事項由學程委員會討論議決之。 |
學分學程決策方式 |
第四條 |
本學程課程規劃為必(群)修、選修課程,學生需修必修3學分,選修學分12學分,共計15學分方得結業。其中應有6學分不屬於學生原學系、所專業必修科目。修習科目依「修習科目一覽表」。 本校學生及外校(含台灣聯合大學系統學校)學生辦理抵免學分以6學分為限,且不得抵免學分學程必、群修課程。 |
課程規劃及學分數(含必/選修科目) |
第五條 |
凡本校之學士班、碩士班之學生皆可申請本學程。 |
修讀資格 |
第六條 |
學程委員會根據申請人數決定招生名額,每學年以不超過五十名為原則。 |
學分學程人數限制 |
第七條 |
擬修習本學程者應事前申請,於規定期限內向學程委員會提出申請,經甄選通過後,始得正式修習本學程。 |
申請程序 |
第八條 |
學程委員會依據當學期申請人數,參酌學業成績,擇優錄取之。 |
申請審核標準 (學分學程自訂) |
第九條 |
申請前若曾修習本學程開設科目或內容相近科目,得於申請時一併提交相關資料申請學分抵免。 |
學分抵免規定 |
第十條 |
修滿學分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,得向本學程申請核發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。未經核准修讀者,不得發給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。 |
共同條文(發放學分學程結業證明書審查流程) |
第十一條 |
本施行細則如有未規定事宜,悉依本校學則、學分學程設置辦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|
共同條文 |
第十二條 |
本施行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
共同條文 |